碌曲县拉尔玛矿业责任有限公司(碌曲县拉尔玛金矿)尾矿库未采取防扬尘措施案
2018-01-17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碌曲分局   浏览:

碌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碌环罚〔2018〕01号

碌曲县拉尔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302679488584XU(620XXXXXXXXXXXXXXX)

组织机构代码证:9162302679488584XU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679488584XU

地址:碌曲县郎木寺镇波海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建明

我局于2018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1月4日,经碌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碌曲县拉尔玛尾矿库未采取防扬尘措施。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页,现场询问笔录一份2页,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情节:1、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措施不达要求(情节轻微)后果:裁量认定: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圆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1、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措施不达要求(情节轻微)后果:裁量认定: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圆整;。

2.罚款(大写)贰万叁仟陆佰圆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碌曲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38800****88704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碌曲县人民政府或者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碌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碌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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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碌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公示

序号

被处罚单位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告知金额

(万元)

行政处罚文书文号

处罚金额

(万元)

1

碌曲县拉尔玛矿业责任有限公司

尾矿库未采取防扬尘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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碌环罚[201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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