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工商质监局2017年案件办理情况简介
2018-01-17  碌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

 一、 案件办理情况:

 2017年我局共办理各类案件16起,罚没款88750元,

(其中禁塑案件11起、罚没款13500元、特种设备案件3起、罚没款50000元,合同转嫁案1起,罚没款23590元,无照经营户1起,罚没款300元)。

 二、案件简介

 1、李文祥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2017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文祥在其经营场所为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为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精神,构成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根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的罚款。

 2、洮河上游明珠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员和操作人员无有效证件案

 2017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严明栋、张宏军、苟敦安组成执法组,依法对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山电站)就碌工质特令字[2017]第0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和特种设备操作员仍然没有有效证件,当日立案开展调查。

 经查证,该站特种设备管理员和操作员证件均于2013年4月18日到期,现场检查时该站负责人敏永林未出示特种设备管理员和操作员的有效证件,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碌曲县宏伟实业有限公司(碌曲大酒店)电梯未制定电梯专项应急救援案

 2017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严明栋、张宏军、苟敦安组成执法组,依法对碌曲县宏伟实业有限公司碌曲大酒店就碌工质查特令字[2017]第0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酒店)使用的2台电梯未制定电梯专项应急救援预案,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该公司(酒店)使用的特种设备2台电梯未制定电梯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构成较大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4、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嫁费用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2017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甘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房屋抵押贷款业务中费用承担问题进行清查的通知》要求,对位于碌曲县勒尔多西路的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其使用的《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格式合同条款第三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八)项内容中规定“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自2012年至今将大部分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业务中应当由自己承担的房屋他项权证登记费转嫁给借款人承担,涉嫌违反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据此,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月4日报请稽查局局长严明栋立案,建议由马正荣、华毛才让人负责查处此案,局长包海林同意批准立案。经查证,自2012年至今共办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692笔,共产生房屋他项权证登记费16984元,其中已支付给借款人64笔,金额5009元,未支付给借款人的628笔,金额11975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诚恳,配合积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1975元人民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11975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碌曲县工商质监局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