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办法
2015-02-05  碌曲县财政局   浏览: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强化会计基础,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各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行为负主体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共同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以切实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有效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 财务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制订内部财务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财务人员责任制度,组织财务人员认真办理会计核算工作,并对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性负责;运用会计资料,进行经济分析和预测,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发现重大问题,有权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单位财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合理编制本单位收入、支出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开展增收节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二)加强自身会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三)加强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会计人员应自觉参加县财政局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

第五条 会计工作规范要求:

(一)各单位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并要求会计、出纳工作人员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正式在册编制人员,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出纳工作。但对于会计工作中表现突出,所学专业与财务会计相对口的人员,可以临时担任,并限期考取从业资格证。

(二)各单位要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财务人员,若因离职、退休、调出等必须更换的,要将更换情况报县财政局和县人社局同意。未经同意私自更换财务人员的,县财政局和县人社局将做出严厉批评。

(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分管负责人监交;财务分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监交。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遵照《会计法》实行回避制度。

(五)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对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及创优评选,对优秀会计工作者进行表彰。

(六)各单位核算的经济事项和用于核算的原始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及州、县相关规定要求,严禁不合理开支,接待支出必须实行定额制并附原始单据。

(七)及时核算和清理往来结算款项(暂存、暂付),避免往来款项长期大额挂账。

第六条 依法履职,制定完善内控制度:

(一)各单位要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内控制度,建立预防和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二)单位负责人如有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为的,由县财政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