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碌曲县玛艾镇勒尔多东路1号电话:0941--6621683备案编号:陇ICP备15003082号-1甘公网安备 623026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6230260001 主办:碌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碌政办发〔2015〕76号
碌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批转碌曲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省州驻碌各单位:
《碌曲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5日
碌曲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避免或尽可能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碌曲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各乡镇(场)、各部门、工矿企业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预防、预报和预警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地质灾害分级
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依据其性质、严重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四个等级: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具体标准如下: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
1、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含)以上的;
3、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大型地质灾害(Ⅱ级)
1、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三)中型地质灾害(Ⅲ级)
1、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级地质灾害(Ⅳ级)
1、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人武部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指挥的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并成立由政府办、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宣传部、公安局、广电局、发改局、经信局、 水电局、住建局、卫生局、交通局、财政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粮食局、电力公司、电信局、移动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急工作组。各乡(镇)、各部门相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与灾害出现地的对应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工作。Ⅳ级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灾害出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情况上报指挥部。必要时邀请州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成员亲临指导。各级应急组织机构具体如下:
(1)县级组织:县人民政府滑坡、泥石流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
组 长:斗格智玛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 占 军 县人武部部长
拉玛才旦 政府办公室主任
苏努次旦 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杨 文 明 公安局局长
李 正 才 民政局局长
杨 树 光 发改局局长
贡保旺德 财政局局长
开 世 荣 住建局局长
李 建 明 水务水电局局长
王 万 彬 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 文 忠 卫生局局长
姬 树 荣 经信局局长
地 志 交 安监局局长
白 永 峰 农林局局长
候 海 松 畜牧兽医局局长
武 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邓 小 林 旅游局局长
张 云 霞 文广局局长
杨 永 锋 武警中队队长
王 继 合 消防大队队长
李 文 义 地震局局长
林 桐 粮食局局长
魏 新 功 气象局局长
桑 德 加 电力公司经理
舒 胜 文 电信局局长
杨 斌 胜 移动公司经理
宋 炜 联通公司经理
(2)乡级组织:
组 长: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副组长: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镇)长
成 员:各村村委会主任
(3)村级组织:由村“两委”班子成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1、指挥部职责
及时、有效地组织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地处置,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损失。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1)主持灾情(险情)会商,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2)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险情)现场应急处理方案;
(3)根据现场应急处理方案,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受伤人员救护、受灾群众救助、险情处置等工作;
(4)根据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
2、工作组职责
(1)调查监测组。由国土资源局和有关部门组成,进行发灾点地质灾害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
(2)灾情评估组。由民政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进行实地调查,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3)抢险救灾组。由政府办、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务水电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和当地乡镇政府组成,按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4)灾害气象预报组。由气象部门组成,负责及时、准确提供和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5)通讯保障组。由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组成,协调电信移动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抢险救灾通讯畅通。
(6)交通保障组。由交通部门组成,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桥梁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
(7)物资保障组。由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民政局、粮食局、电力公司组成,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采取措施恢复供电、供水系统等生命线工程,保障灾区水、电、粮的供应。
(8)灾民安置组。由民政局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调配救济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9)应急资金保障组。由财政局、民政局组成,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准备和应急救急款的发放。
(10)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局、药监局组成,负责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助;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负责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物和器械。
(11)治安保障组。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2)宣传报道组。宣传部、广电局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险情等有关信息。
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和各部门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指挥部的指令,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按应急预案的分工及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四、抢险救灾
(一)抢险救灾人员组织
应急预案启动后,由抢险救灾的负责人(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领各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政府各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灾情紧急状态下出动武警部队协助抢险。
(二)抢险救灾工作内容
1、迅速查明发灾原因和危害,紧急疏散位于危险地带及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并转移到安全地带。
2、开展险情监测,防止灾情扩大。
3、迅速确定现场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4、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
5、做好伤病员抢救和死者的善后处理。
6、抢修通讯、供水、供电、交通等生命线工程,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援助。
7、做好群众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五、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及预警信息的发布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县国土部门会同水电、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及时划定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予以公告。
地质灾害预警级别与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四级: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当突发地质灾害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发布乡镇级预警信息,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当突发地质灾害达到Ⅳ级标准,县政府要发布ΠI级预警信息,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准确地向州政府报告Ⅳ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六、应急处置
(一)速报制度
1、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
2、速报程序:
⑴发生I级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于2小时内速报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县市,同时越级速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⑵发生Ⅱ级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地在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于6小时内速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越级速报州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⑶发生Ⅲ级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地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越级速报州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
⑷发生Ⅳ级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地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于24小时内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速报内容:
⑴速报材料应根据已获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地点、时间、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⑵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①发生的时间;
②发生的地点位置,包括行政区、县、乡镇、村等;
③伤亡人数,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
④地质灾害类型,地质灾害规模(级别);
⑤地质灾害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⑥发展趋势;
⑦已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⑧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程序
1、先期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2、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收到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迅速核查消息是否准确。核查属实后,立即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和指导应急处理。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人员迅速查明地质灾害灾情、类型和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抢险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防灾措施建议,并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情况;
3、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开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指挥部成员听取灾情(险情)报告,会商、确定是否启动预案。若突发性地质灾害达到Ⅳ级以上地质灾害标准时,由指挥部指挥长正式签批启动令,及时启动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省、州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地质灾害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扩大应急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Ⅰ级地质灾害,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除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置外,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五)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县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州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七、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置。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二)调查和评估。I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州政府提交书面报告。Ⅲ级和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I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并报县政府备案。
(三)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具体的灾后重建中各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调查灾情,会同当地政府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专业人员选择适宜居住的安全地点,县民政局应协助灾民修建住房。对新选择的居民点、厂矿企业的建设场地,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发生新的地质灾害。
八、应急保障及备灾工作
1、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对辖区内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防体系。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对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防灾及应急预案,确定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等,加强监测,落实责任人和监测人,发现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2、建立应急分队。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地质灾害救灾装备、抗险队伍建设,要组建地质灾害应急分队(可抽调民兵),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出现灾情后紧急救助措施能及时到位,受灾人员能得到及时救助。
3、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县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包括救灾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的储备工作,确保灾后24小时内能送达灾区。
4、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九、影响分析准备
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和现场调查情况,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按照其规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确定等级和影响程度;对具有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分析其出现的发灾前兆特征,判断发灾的可能性,成灾范围,确定可能的地质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
十、地质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通讯保障
(一)地质灾害预警信号
1、可采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2、由县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预警信号,如:鸣锣、放高音喇叭等。
(二)应急通讯保障
1、公布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2、公布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和有关成员电话;
3、各工作组应配备大功率(半径大于5km)对讲设备;
4、公布紧急撤离所采用的信号,如鸣锣、放高音喇叭等;
5、指挥部各成员应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1、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单项应急预案。
2、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地质灾害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