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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发〔2023〕5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1986年9月15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已施行37年。《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等免纳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甘肃省经济社会和城镇建设发展变化的实际,需要对建制镇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明确。
二、《通知》出台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甘肃省建制镇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新批准设立的建制镇,自批准的当月起执行。
四、《通知》的实施时间
自2023年8月3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