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 受理编号142:“甘南州、碌曲县两级环保部门滥用职权,在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已经办理环评的情况下,随意撤销环评,以液化气站未批先建和建设选址不合适为由处以罚款,并要求液化气站搬迁。”信访问题进行了复核,复核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 碌曲县便民液化气项目是2009年9月碌曲县人民政府与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签约总投资280万元,占地面积2121平方米,开发建设年限六个月。项目签约后,县招商局根据合同甲方责任条款积极协助企业办理了相关手续:一是县招商局及时与县发改委协调,于2009年9月25日完成立项批复;二是县招商局及时与县工商局协调,完成公司注册,注册资本180万元,项目法人为席永军;三是县招商局及时与县国土局协调,协助办理了土地证。该项目于2009年11月开工建设,2010年10月建成。2011年8月17日办理了环境影响登记表。2012年12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对《碌曲县城区集中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分技术报告》进行了批复,根据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报告,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位于碌曲县玛艾镇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6年5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根据省、州《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安全风险专项整治的通知》,组织环境监察人员对全县的建设项目及风险隐患企业进行了排查,发现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修建在县城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经调查和当事人反应,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修建于2010年。2011年8月17日碌曲县环境保护局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形式进行了批复。2012年12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对《碌曲县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技术划分报告》进行了批复。该液化气站修建在前,水源地批复在后。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等法律规定,建议停止运营,并迁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重新进行选址。2016年8月8日,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将县政府批转的甘南州环保局《关于对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搬离碌曲县城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环境监察建议书》(州环发〔2016〕62号)以(碌环发〔2016〕72号)文件,转发给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并多次与液化气站负责人交涉协商,说明了该液化气站修建的地点位于碌曲县城区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要求该液化气站停止运营,并迁出饮用水源地,重新进行选址。 2016年8月2日至17日,州环保局督查组对各县市2013年以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情况稽查时发现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所办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有关要求,属降低环评等级,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甘南州环境保护局对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所办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不予认可。 鉴于以上情况碌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碌曲县环保部门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调查处理情况 2016年12月7日我县收到甘南州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转发的通知》(州协调联络组发〔2016〕7号)文件,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督办现场部署会议,同时批转碌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进行督办,县政府按照《碌曲县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立即开展投诉问题办理工作,2016年12月7日上午8时,县政府杨永华县长召集常务副县长李文杰、副县长才让东智、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石生鹏,了解液化气站相关情况,并对投诉问题办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上午11时38分,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及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达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了解详情。经现场了解: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是2009年9月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签约总投资280万元,占地面积2121平方米,建设期六个月。项目签约后,县招商局根据合同甲方责任条款积极协助企业办理了相关手续:一是县招商局及时与县发改委协调,于2009年9月25日完成立项批复(投资概算:项目总投资180万元);二是县招商局及时与县工商局协调,完成公司注册,注册资金280万元,法人为席永军;三是县招商局及时与县国土局协调,协助办理了土地证。项目于2009年11月开工建设,2010年10月建成。2011年8月17日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表中总投资一栏填写为70万元)。下午13时50分,在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召开了督办会议。 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和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法人席永军、合伙人王英华协商,不同意第三方评估,就是政府单方面进行评估,他们不提供任何第三方评估公司所需资料;要求一次性按330万元买断,并表示以后不在碌曲县经营。 碌曲县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协调组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