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碌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碌环罚〔2020〕 03号
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碌曲县洮源藏药建设项目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2848F
地址:碌曲县加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跃华
我局于2020年0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6月19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碌曲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碌曲县洮源藏药建设项目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情节:1、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建设阶段(情节一般)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一般,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情节: 1、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建设阶段(情节一般)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一般,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情节: 1、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建设阶段(情节一般)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一般,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2. 人民币贰仟元整(大写)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碌曲县支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38800101188704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碌曲县人民政府或者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碌曲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碌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碌曲分局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