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是指对该工作方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公示形式采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互联网等形式。
第四条 公示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第五条 对公示的反馈意见,相关股室应该及时反馈、认真办理,将办理情况公开。
第六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五天(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碌曲分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