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相关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不销售、不购进、不提供、不使用“禁限”塑料制品,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甘发改环资〔2020〕609号)部署,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甘市监发〔2020〕380号)要求,结合“五无甘南”创建行动,为实现多彩碌曲绿色崛起,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塑料制品销售和使用行为监管,现就“禁限”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塑料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经营者(包括塑料制品销售经营者及商场、超市、药店、网络订餐平台、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集贸市场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21660-2008)、《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等国家标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塑料制品的销售活动。
二、坚决执行《相关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要求,禁止非法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以医疗废弃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吸管及无标识或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产品。所有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原、辅料及产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留存相关产品质检报告单。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社会各界可通过12315监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依法查处。
四、本通告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碌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