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应急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应急综合事务中心: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碌曲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定后的《《碌曲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修定)》印发你们,请各乡镇站所、局各股室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碌曲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修定)》
碌曲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碌曲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有关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碌曲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应急局内设执法科室和直属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应急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内容;
(六)监督举报。公开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县政府相关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建立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逐步推行采用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应急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相关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县执法监察大队,局属各股室按照《碌曲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现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牵头,组织各股室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并经审核后公示;
(三)负责编制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领导审核后公示;
(四)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发布、修改、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对抽查有问题的企业,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应急局各股室负责收集、整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股室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统一报局务会议审批,办公室负责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布信息进行审核,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办法,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办法,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