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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碌曲县公安局关于规范全县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9-24 14:34:33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次

为进一步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管理,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碌曲县废旧金属收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性废旧金属,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未经备案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或不按规定登记信息收购废旧金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三、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二)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国防、广播电视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三)工矿企业、施工工地专用生产设备、废旧器材及不明来源的成套金属配件;(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或来历不明的物品。对违反规定收购上述物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并对企业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五、强化行业自律与线索举报

全县废旧金属收购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守合法经营底线,落实治安主体责任,主动排查整改经营安全隐患,自觉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广大群众、行业从业人员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共治,如发现无资质收购、违规收购违禁金属物品、非法销赃等违法线索,可随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特此通告。


线索举报电话:110  洪警官:13884068777


碌曲县公安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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