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2022-12-15  碌曲县财政局   浏览:

                      碌曲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是指县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执法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财政票据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基础工作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对象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六条监督检查室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会同局综合股、行政政法股、农业股、社保股、会计股、政府采购办等有关股(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七条县财政局有关股(室)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确定并提交本股(室)年度检查计划,由监督检查室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县财政局年度检查计划。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执法对象的范围、对执法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应保证必要的执法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八条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县财政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室办归口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基础工作

第九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监督检查室办结合县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梳理县财政局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检查事项,牵头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包括:事项名称、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执法人员、检查对象、抽查主体、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等要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由监督检查室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执法对象名录库由监督检查股牵头,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县财政行政执法职责建立。

执法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由监督检查室办牵头汇总有关股(室)执法对象变化情况,适时更新执法对象名录库。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名录库由监督检查室办根据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情况建立,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纳入执法人员名录库。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有关信息包括:姓名、科(室)、性别、职务、执法证号、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

执法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变动、岗位调整、行政执法证获取情况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由监督检查室办牵头负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应当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执法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

执法对象的抽查,采取“贴标签”的方法,以行业类型、预算管理部门、主要使用财政资金类型等要素为索引进行抽取,以保证各种财政执法检查目标的实现。执法人员的抽查,按人员信息、检查事项分类检索,保证业务对口。

第十三条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分配的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人员交换执法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开展执法检查应确保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检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财政部门或者本部门其他股(室)已抽查的执法对象,本次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予以排除。对于以前年度有重大财政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执法对象的,不受前款限制。对于诚信守法的执法对象,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取或降低抽取次数。

第十五条财政支出、财政收入检查的抽查主体为局预算股及相关股室,资产财务检查的抽查主体为局行政政法股,会计检查的抽查主体为局会计股,政府采购检查的抽查主体为采购办,财政票据检查的抽查主体为税政条法股。

第十六条局内有关股(室)实施检查,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执法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执法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人员。

第十七条局内有关股(室)实施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十八条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室办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在每年1月底之前,由监督检查室办汇总,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执法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执法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执法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

第二十二条局内有关股室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碌曲县财政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