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碌曲县玛艾镇勒尔多东路1号电话:0941--6621683备案编号:陇ICP备15003082号-1甘公网安备 623026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6230260001 主办:碌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场),县政府各部门,省州驻碌各单位: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3年10月30日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公布实施。《条例》的施行,充分表明了州委、州政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解决环境问题的信心和决心,也体现了州人大常委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重视。为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部门职责,全面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
我县地处甘、青、川三省交界,青藏高原东部,甘肃省西南部,是黄河的重要水源补给区和长江的重要支流发源地,素有“亚洲第一天然牧场”、“黄河蓄水池”、“中华水塔”之称,境内有草原、森林,也有洮河、白龙江两条河流以及高原湿地既是碌曲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在水源补给、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维系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特殊功能和生态地位,在维护整个流域乃至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地下水位下降、湿地面积萎缩、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环境变得十分脆弱。同时,由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草原超载过牧日趋严重,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河流污染。这种生态环境的变化不仅制约了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且对黄河、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安全也构成了威胁。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虽然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专门保护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一些部门的保护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许多行为缺乏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从民族立法层面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我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规范和有力武器,对于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全面规范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深入推进“生态立州”战略、努力建设“生态碌曲”、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提高保护全县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好、掌握好、研究好、运用好、贯彻好《条例》精神,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能够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
二、抓紧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
(一)深入宣传,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热潮。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深入宣传《条例》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及立法宗旨、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等,县环保部门已经印制了200本藏汉两文的《条例》单行本,近期将发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同时,准备录制《条例》藏汉双语的音响资料进行宣传,要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热潮,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规定,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培训,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组织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广大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执法的权限、程序和责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条例》就各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职责作出了概括阐述,对生态环境保护经费保障、治理修复及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规定。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大力实施“生态立州”战略、努力建设“生态碌曲”、全力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发挥积极作用。
(一)明确相关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要对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乡村组逐级签订生态环境保护和卫生治理责任书,并要在乡镇一级设置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县内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发改、国土、交通、住建、水电、农林、畜牧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乡镇负责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村规民约,做好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履行义务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检举、控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要承担与各自职能义务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根据《条例》要求,财政部门要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县财力逐年增加;各相关部门要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对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进行补偿;探索建立健全并积极推行生态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资源补偿的可行制度,做好资源作价入股及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资金的收取工作,逐步设立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草原、湿地的保护与建设,防治自然灾害。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当地农牧民保护和建设森林、草原、湿地的补偿;要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载体进行策划和宣传推介,争取省上和国家更多的项目支撑和资金支持。
(三)依据各自职能,全面贯彻落实工作职责。按照《条例》规定,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各司其事,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破解工作中的难题,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职责职能。环保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实施;发改、环保、国土、住建、经信、农林、水电、畜牧、旅游等有关部门编制的生态恢复与治理专项规划要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要组织实施。环保部门要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破坏案件,加强水体、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维护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确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畜牧部门要加强草场资源的监督管理及“三化”草场治理工作,加强农牧业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监测评价,推广开发农村新能源,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林部门要加强高原湿地、森林资源、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及防沙治沙工作,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区域,坚决予以打击盗伐、偷运木材的违法行为,强化退耕还林、造林绿化及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经信部门要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交通部门要在公路建设中全面落实环保措施,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规范处置弃渣废料;水电部门要做好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禁止开发建设五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建设项目;国土部门要依法关闭违规开采、屡禁不止的地方小矿山,并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力度,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住建部门要加强城乡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县政府的统一规划,务必抓好生活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给排水、集中供热等公共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督促、指导旅游经营者做好责任区的卫生清洁工作,确保旅游景区(景点)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科学处置达标排放。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协调,强化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长效协调机制。
(四)清理相关规定,保障工作延续推进。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条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资源开发、生产生活、工程建设、教学科研等活动,以及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监管,应当遵守本条例”的具体要求,促进政策衔接,强化协调统一,对以往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有关规范制度进行彻底清理,与《条例》不相符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既要保证用一致的制度规范保护生态环境,又要保持生态环境保护整体工作的延续推进,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保障。
(五)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乡镇、本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任务,建立健全部门环境保护执法责任制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要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环保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向县人民政府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监察部门要对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凡是对因职责落实不到位引起生态破坏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等的乡镇和部门,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周密部署安排,提出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明确目标要求,落实责任分工,从人员、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