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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发〔2023〕15号
中共碌曲县委办公室
碌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碌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州驻碌各单位:
《碌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碌曲县委办公室 碌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
碌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州县经济工作会议,省、州县经济运行调度会和全省招商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助力碌曲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甘南州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甘南办发〔2020〕13号)文件精神,现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碌曲县文化旅游、现代农牧业、中藏医药、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经济、生物技术等绿色生态产业项目和新基建项目等。
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产业园区内落地的项目,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也可以租赁、土地入股的形式供给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地价参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在碌曲县注册经营的招商引资企业,税收优惠按照国家现行优惠政策执行。
四、对招商引资项目合同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自项目动工之日起24个月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超过500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五、对鼓励类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其主营业务年销售额首次分别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六、对鼓励类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对企业法人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赴国外或国内参加重点展会的企业,由组织参展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参展或布展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予以补助。
八、省内外高级专业人才在碌曲创办科技创新基地或科技企业,科研成果转化成招商引资合同项目的,由县政府给予重点扶持。
九、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上市公司在碌曲投资的,且对县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个性化”扶持措施。
十、对招商引资企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颁发“招商引资企业”证牌,规范招商引资企业管理,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
十一、单个项目符合两条以上奖励条件的情形,按最高额度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十二、商业综合体开发、矿产资源开发、清洁能源、道路交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投资项目不列入优惠范围。
十三、本措施适用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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