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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实施办法》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人社部等7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退还等程序,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5.《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6.《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规〔2017〕16号)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
8.《最高院、人社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
9.《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暂行办法》(人社部令〔2021〕第45号)
10.《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甘政办发〔2018〕225号)
11.《甘肃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甘人社通〔2017〕161号)
12.《甘肃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甘人社通〔2017〕160号)
13.《关于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甘发改财金〔2019〕 9号)
1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甘肃省行政处罚量基准》(甘人社通〔2021〕152号)
15.《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甘人社通〔2021〕425号)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分七章37条,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了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同时规定在市级层面统筹;二是存储主体由原来的建设单位缴存到人社部门,规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与经办银行存款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社部门备案”;三是存储比例规定为施工合同额300万(含)以上的工程,工资保证金按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2%的比例存储(国家规定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存储上限为15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每增加1个工程,存储比例下浮25%。存储比例、上限根据我省经济水平和根治欠薪工作实际,同时比较兄弟省市相关规定作了调整。存储比例、上限根据我省实际定期动态调整;四是规定了差异化存储,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2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五是规定了保函或保证保险替代,避免资金沉淀和占有,通过政策引导释放大部分应存储资金,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保函或保证保险受益人为属地人社部门,性质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但考虑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机构保证保险履约能力,以及一些市州频繁出现担保公司和保险机构已开展业务不履行理赔责任的问题,在实施办法施行后需会商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六是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属地人社部门向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机构出具《支付通知书》,经办机构在收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七是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及时返还,工程项目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现场告示牌及部门网站公示30日后,申请退还;八是对原有政策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可用保函或保证保险替代,避免资金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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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