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实效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0-06-29  碌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

2019年12月3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实效的意见》(甘政办发〔2019〕11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相关内容和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省政府党组关于借鉴外省“培训券”的培训模式制定我省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实效工作措施的要求,通过到外省调研学习提高农村劳动力培训实效的经验做法,在深入县乡调研、广泛座谈研讨、多次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后出台《关于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实效的意见》。

二、《意见》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意见》提出,主要解决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资源利用不充分、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够强、培训管理不够规范、培训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方面的问题,着力提升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三、《意见》规定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实效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意见》明确,要按照有效整合培训资源、改进培训方式、扩大优质培训资源供给、规范培训课程和标准、优化培训服务平台、强化监督管理六个方面20条具体措施确保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健康有效推进。

四、《意见》要求培训资源整合主要包括什么?

《意见》规定,县级政府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负其责、各计其功”的原则建立培训整合机制,统筹整合人社、教育、农业农村、商务、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的培训资金、培训师资等资源。县区成立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人社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同时要通盘安排培训计划、整合使用培训资金和统筹建立培训师资库。

五、怎样改进农村劳动力培训方式?

《意见》明确,要推行“培训券”式培训。为更好保障群众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的权利,以县市区为单位推开“培训券”式培训服务。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将培训机构、培训项目信息和“培训券”同时提供给群众,群众在自愿选择完成培训后交付“培训券”,培训机构凭“券”结算。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培训券”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对“培训券”发放程序、管理使用、核查验收提出严格明确的要求。   

《意见》明确,要开展“嵌入式”培训。组织各类劳务机构、培训机构以“岗位+劳务机构+培训”模式开展培训。要求劳务机构提前向培训机构推送用工岗位信息,由用工单位对招聘人员在用工岗位上开展岗前技能培训或技能再提升培训,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在培训岗位就业。

《意见》明确,要开展订单式培训。协调和引导各类培训机构与用工单位对接,用工单位按照岗位需求拟定用工订单,委托培训机构按照订单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也可邀请用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培训机构授课培训,培训结束后到用工单位就业。

《意见》明确,要强化实操性培训。培训机构优化课程设置,实操课时与理论课时比例为7∶3,实操实训课程安排在车间、工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示范园区或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等地开展,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种植养殖、蔬菜大棚、果木栽培等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加大对致富带头人、种养大户、农业技术需求人员的培训力度。

六、如何扩大优质培训资源供给?

《意见》规定,要择优选择培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培训机构。本地培训机构资源不足、能力弱的,可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定。对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技术等现场教学,本地无优质培训资源的,可组织培训对象到县域外培训。

《意见》规定,要强化职业院校培训。支持省内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对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开展培训所得收入的50%可用于学校公用经费。职业院校内部资金分配时,应向承担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

《意见》提出,要打造龙头企业和“扶贫车间”培训平台。加强与培训机构合作,有效利用龙头企业和“扶贫车间”实训设备、场地、师资、技术等优势支持龙头企业和“扶贫车间”对务工人员开展在岗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组织引导更多的劳动力就近就地参加培训和实现就业。

《意见》提出,要用好对口帮扶省市培训资源。加强与对口帮扶省市沟通对接,积极组织引导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在职业院校接受学制性职业教育培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企业参加岗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七、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中培训机构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意见》规定,培训班开班前,培训机构要将教学(培训)计划、教材和授课教师资格提交培训责任部门审定。

《意见》规定,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标准和教学大纲,结合培训对象的就业需求设置培训内容,就业技能培训课程要突出操作规程,农业培训课程要突出实用技术,同时将安全常识、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一并纳入培训内容。

《意见》规定,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培训课程确定的内容和培训课时开展培训,严格落实教材纲目、教学要点、培训课时等方面的规范要求,不得压缩培训工种的课程内容,不得减少培训课时。

八、如何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监督管理?

《意见》明确,培训期间通过影像资料采集、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结束前,及时开展参训人员满意度及掌握培训内容情况问卷调查,对于培训满意度低于90%或培训内容掌握率达不到80%的,责令培训机构组织“回炉”培训。培训结束时,组织开展培训质量评估工作,对不落实培训计划、培训内容或培训时间不足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处理。

九、如何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监管确保安全有效使用?

《意见》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培训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严格按培训任务落实情况审核拨付培训资金;对劳动力培训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资金使用规范有效的,在安排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套取、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十、各级各部门应该履行什么职责?

《意见》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省、市人社、教育、农业农村、商务、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市州政府要强化属地督导落实责任,县市区政府要落实整合资源、组织实施的主体责任,共同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各类培训机构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实施。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