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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碌政告发〔2023〕2号
为保障G1816乌海至玛沁国家高速公路合作至赛尔龙(碌曲段)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等相关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保障G1816乌海至玛沁国家高速公路合作至赛尔龙(碌曲段)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碌曲县玛艾镇、尕海镇。
三、拟征收土地的用途:G1816乌海至玛沁国家高速公路合作至赛尔龙(碌曲段)项目建设。
四、拟征收土地实施单位:碌曲县人民政府。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单位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所在乡镇政府、测量单位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公证。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六、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二)安置方式:拟征地补偿采取货币方式安置。
七、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公布申请听证途径)。
八、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个人,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公告日期为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
特此公告。
碌曲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