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碌曲县玛艾镇勒尔多东路1号电话:0941--6621683备案编号:陇ICP备15003082号-1甘公网安备 623026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6230260001 主办:碌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总则
(一)目的
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依法、快速、高效打击和处置,最大程度减少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对社会造成危害和损失,保障经济迅速发展、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南州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碌曲县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坚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处置工作要求履行各自职责,既强调统一指挥,又注重乡镇、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二)属地管理、依法处置。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事发地要迅速动员各方面力量,依法开展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处置,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打击有力。
(三)积极稳妥、确保稳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科学决策,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旦引发群体性事件,应依法合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非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成立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处非领导小组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需要确定。处置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由处非领导小组确定。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联络事宜。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处非办”),也可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设在相应的行业主(监)管部门,由处置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部门、单位承担具体职能。
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比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必要时启动或终止预案,并建立本系统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在县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发挥好本系统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二)应急处置组织机构职责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确定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分析、研究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应急措施;负责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决策。
2、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向有关部门通报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信息;根据处置领导小组授权,督促、检查、指导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处置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组织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完成县政府和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各乡镇工作职责:各乡镇是处置本辖区和本系统内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中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积极配合县处非办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发挥处置工作的主要作用。各乡镇负责确定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分析、研究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指挥、协调实施应急预案,决定本乡镇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事项;保持当地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负责本乡镇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决策,组织落实县处非办交办的非法集资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及时向县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件动态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情况。
4、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参照《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第七条“打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单位职责”的规定(详见附件),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四、预警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各类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县非办处。
各乡镇、各主(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1.高度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
2.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3.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4.认真处理上级机关、州处非办、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县处非办要负责做好县内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收集、通报及协调指导工作。
司法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实际及时向县处非办、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通报查处情况。
(二)监测预警行动
各乡镇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根据开展信息监测工作获得的线索、信息,对其主(监)管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做出研判,及时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出预警通报,对可能引起影响全县社会经济稳定的,应当在做出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研判后,24小时内向县处非办提出预警报告。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信息报送工作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根据其发案范围、涉案人数、金额和影响程度等,依据《甘南州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应急响应级别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分为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Ⅳ级)、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Ⅲ级)、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Ⅰ级)四级。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分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处置。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时,按升级后级别处置。
1、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Ⅳ级):指发生在本县范围内,参与非法集资人数250人以内,非法集资金额2500万元以下,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县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Ⅲ级):指发生在本县范围内,参与非法集资人数500人以内,非法集资金额5000万元元以下,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县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Ⅱ级):指发生在本县范围内,参与非法集资人数1000人以内,非法集资金额1亿元以下,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县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Ⅰ级):指发生在本县范围内,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15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1.5亿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县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一般、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后,县处非办在接到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提请县处非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县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重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县处非办应及时向县处非领导小组报告提请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同时上报县政府、州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并向相关县、市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最先获悉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部门或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报告应客观真实、形式规范。
1、报告内容
包括事件所涉及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发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金额和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社会稳定等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事件相关的内容。
2、报告程序
一般、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先获悉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乡镇或部门应在24小时内向县政府、部门和县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县处非办接报后,应在24小时内迅速报告处非领导小组。
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先获悉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乡镇或部门应在12小时内向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县处非办接报后,应在12小时内迅速报告县处非领导小组,并在24小时内迅速报告州处非办。
(四)应急处置
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后,各乡镇、各有关单位(部门)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案件发生后各乡镇、各有关单位(部门)应立即向县处非办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处置工作方案,处置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仅仅包括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工作程序及要求,迅速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成立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其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处置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派出应急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信息发布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统一宣传口径和宣传内容,指定有关单位负责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消息发布。
(六)应急结束
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结束后,由处置领导小组作出决定,由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六、善后处置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出修订完善监管法规、监管措施和风险预警机制的相关建议,并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善后处置工作,防止事件出现反弹。
七、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与有关乡(镇)和部门保持必要联系,建立应急信息沟通机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事发行政区域和相关部门的联系,确保信息畅通。应急处置工作所有通讯和信息传递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文电高效、迅速、准确、畅通运转,不得延误。
(二)安全保障
各有关单位、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队伍保障
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和社会公众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和水平。
(二)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监督检查
县处非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九、附则
本预案由县处非办负责解释。
附件:《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第七条
附件:《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第七条 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单位职责
(一)基本职责
1.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政策、处置预案、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
2.建立本单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
3.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4.做好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
5.调查核实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6.对需要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行业认定。
7.按照省领导小组指示,配合牵头责任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取缔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8.省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1、省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工作;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宣传工作;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2、省检察院:负责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非法集资案件办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3、省纪委、监察厅:负责指导对参与、支持非法集资活动的涉案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不力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查处工作。
4、省委宣传部:负责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新闻媒体涉及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组织媒体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
5、省信访局:负责群众反映非法集资问题的接访、劝导和说服解释工作及组织召开非法集资受害人对话会,接受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和信访,并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6、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职责范围内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工作,并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性质的认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和善后工作。
7、省工信委:负责担保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8、省公安厅: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负责维持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9、省财政厅:负责设立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将同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0、省商务厅:负责典当行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并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性质的认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和善后工作。
11、省审计厅:根据行业审计检查,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及时审查评价涉嫌非法集资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
12、省工商局: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投资公司等企业涉嫌非法集资的监管;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予以处罚;依法严厉打击以传销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13、省广电局:负责对广播、电视等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整治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14、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报纸、期刊等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整治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15、省政府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工作,并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性质的认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和善后工作。
16、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和协助省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涉及非法集资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审查、修改等工作。
17、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监测非法集资活动的资金支付结算方式、资金流向等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18、甘肃银监局:负责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集资案件的监测、调查、认定和处置;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置。
19、甘肃证监局:负责证券行业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依法认定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并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20、甘肃保监局:负责保险行业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依法认定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并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三)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省领导小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四)其他单位职责
非法集资组织者、协同者、参与者以及非法集资案件集体信访组织者、出资者和参与者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求,掌握上述人员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