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碌曲县“7·26”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5-10-27  碌曲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


碌曲县7·26”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57月261411分许,碌曲县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根据甘南州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碌曲“7.26”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启动深度调查和责任追究的督办通知》(甘南安委办发2025124)文件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任务,碌曲县人民政府成立“7.26”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前往玛艾镇、中铁十一局进行深度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26日14时11分许,甘肃省碌曲县玛艾镇加格行政村第四自然村驾驶人才让卓玛(女,43岁,身份证号:62302619820420002X)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碌曲县加格村出发驶往夏泽滩,当车辆行驶至碌则路上行1公里800米处路口时,与四川省仪陇县观紫镇霖水村6组152号驾驶人伍桥(男,汉族,身份证号:51132419921211355X)驾驶的浙G2U1A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才让卓玛、乘车人拉毛卓玛(女,身份证号:632522199909100720,住址:青海省同德县秀麻乡豆龙村112号)、尕藏吉(女,身份证号:623026200106150022,住址:甘肃省碌曲县玛艾镇加格行政村第四自然村40号)、斗格加(男,身份证号:623026202110070016,住址:甘肃省碌曲县玛艾镇加格行政村第四自然村)、扎西草(女,身份证号:623026201005170029,住址:甘肃省碌曲县玛艾镇加格行政村第四自然村)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乘车人扎西草经碌曲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5年7月26日15时10分死亡,乘车人尕藏古经碌曲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5年7月 27日08时42分死亡。

本起事故造成2车不同程度受损,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扎西草、尕藏古经碌曲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才让卓玛、乘车人斗格加、拉毛卓玛受伤,经碌曲县人民医院救治,三名伤者现已出院返回家中。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57月2614时11分许,接警称碌曲县碌则路上行7公里800米处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接警后,玛艾镇、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公路段、120急救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保护并及时开展交通疏导,同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发后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杨龙宝、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亲临现场指挥并参与救援,事故发生后,县上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在县上领导的统筹协调下,主动和死伤者家属进行对接,积极安抚情绪、协调赔偿事宜,做好维稳工作。浙G2U1A5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伍桥向两名死者家属分别支付33000元丧葬费用,共计66000元,并联系车辆保险公司对伤者才让卓玛、拉毛卓玛分别垫付9000元医疗抢救费用,共计18000元碌曲县人民政府向两名死者家属通过中国人保公司分别支付100000元的社会救助基金。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死者均按当地风俗习惯进行处理。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中文品牌:爱玛牌,车辆识别代码:HNAM********572;电机型号:JDNM60V1000W;车身颜色:蓝色;实际所有人:才让卓玛。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保险状况:无保险。

2.浙G2U1A5号小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领克牌,车辆型号:JL6432D14;车辆识别代码:LB37622Z6LC417751;发动机号:LBGA****964;车身颜色:黑/白;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01月14日;机动车所有人:伍桥;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止:2027年01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保险状况: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至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险保额85155.2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2000000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10000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10000元/座X4座,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0000元/次。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才让卓玛,女,藏族,43岁,身份证号:62302619820420002X,现住址:甘肃省碌曲县玛艾镇加格行政村第四自然村75号,经查询无任何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事故时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本起事故中受伤,联系电话:153****5656。

2.伍桥,男,汉族,32岁,身份证号:51132419921211355X,现住址:四川省仪陇县观紫镇霖水村6组152号,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10月24日,有效期止:2025年10月24日。系浙G2U1A5号小型普通客车。联系电话:173****3201。

(三)乘车人基本情况

1.拉毛卓玛,女,藏族,25岁,身份证号:632522199909100720,现住址:甘肃省碌曲县玛艾镇加格行政村第四自然村40号,系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在本起事故中受伤。联系电话:177****8029。

2.斗格加,男,藏族,3岁,身份证号:623026202110070016,现住址:甘肃省碌曲县玛艾镇加格行政村第四自然村75号,系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在本起事故中受伤。联系电话:151****0002。

3.尕藏吉,女,藏族,24岁,身份证号:623026200106150022,现住址:甘肃省碌曲县玛艾镇加格行政村第四自然村40号,系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53****5992。

4.扎西草,女,藏族,15岁,身份证号:623026201005170029,现住址:甘肃省碌曲县玛艾镇加格行政村第四自然村75号,系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51****0002。

5.曹礼勇,男,汉族,57岁,身份证号:512927196902062859,现住址:四川省仪陇县回春镇曹家山村五组29号,系浙G2U1A5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联系电话:181****7248。

(四)车辆乘载情况

1.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除驾驶人外搭乘4人,斗格加与驾驶人才让卓玛在前方驾驶位置,拉毛卓玛在后排靠右侧位置,中间位置是尕藏吉,扎西草在车辆后排左侧位置。

2.浙G2U1A5号小型普通客车除驾驶人外副驾驶位置曹礼勇乘坐。

(五)事故车辆行驶轨迹情况

1.浙G2U1A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则岔沟出发前往县城。

2.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加格村出发前往夏泽滩草原。

(六)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碌则路上行7公里800米处路口,该路段道路为东西走向,西往碌曲县城方向,东往碌曲县西仓镇方向,原为X424线碌则公路,2003年按三级公路改建完成,2018年国家路网调整后为S326线,2019年由碌曲县住建部门完成沥青路面重铺;当前道路为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有效路面宽9.15米,两侧均为0.6米宽的沙石路肩,技术等级为二级公路,行政等级为省道,道路施划有蓝黄红三色分道线、白色边缘实线,路口处中心蓝黄红三色虚实线交替。经公路调查组调查核实,该事发路段的公路技术状况良好,基础设施配置比较齐全,未发现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缺陷。

(七)事故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晴,路面干燥。

三、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1.甘肃警盾司法鉴定所警盾〔2025〕痕鉴字036号鉴定意见:无号牌“爱玛”牌电动三轮车,符合机动车的定义;依据规格分类和结构分类,属于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无号牌“爱玛”牌电动三轮车转向装置、制动装置等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该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介于18.5km/h-20.7km/h

2.甘肃警盾司法鉴定所警盾〔2025〕痕鉴字037号鉴定意见:浙G2U1A5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该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3.4km/h

3.事故发生后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将驾驶人伍桥带至碌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驾驶人伍桥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查结果为:0mg/100ml。并对驾驶人伍桥进行现场尿检,现场尿检结果显示为:阴性。

4.事故发生后电动三轮车上的五名伤者第一时间被送往碌曲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待事故勘查民警现场勘查完毕后,到达医院核实驾驶人情况时,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才让卓玛因伤势严重被转院送往甘南州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未对驾驶人才让卓玛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及现场尿液进行检测。

5.甘肃三维司法鉴定中心甘三维司鉴〔2025〕法病鉴字第075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扎西草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6.甘肃三维司法鉴定中心甘三维司鉴〔2025〕法病鉴字第076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尕藏吉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胸腹部损伤死亡

7.证人证言

8.当事人笔录材料

9.公安智能卡口抓拍照片

10.G2U1A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视频。

四、事故原因

驾驶人才让卓玛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任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路口转弯汇入主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伍桥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村庄路段时,遇交叉路口时观察不周,且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原因。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当事人才让卓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才让卓玛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伍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当事人伍桥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当事人拉毛卓玛、斗格加、尕藏吉、扎西草无违法过错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才让卓玛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当事人伍桥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当事人拉毛卓玛、斗格加、尕藏吉、扎西草无责任。

五、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1.事故发生于S326线玛艾镇加格村路段。该路段作为区域重要交通干线,是连接县城与乡村的关键通道,承担着区域内人员往来与物资运输的重要功能。近两年,受西成铁路、G1816乌玛高速合赛段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集中建设影响,S326线碌曲段交通流量剧增,通行压力显著加大。同时,碌曲县部分国省道穿行于牧区,日常通行车辆涵盖工程车、货运车、农用车及小型私家车等多种类型,车辆构成复杂,进一步增加了交通安全管控的难度。

2.才让卓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敢于上路行驶并违法载人,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部分乡镇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面存在漏洞。针对农牧村地区、偏远区域居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不足、形式单一,未能有效提升该群体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得部分人对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上路、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同时也暴露出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存在监管盲区,对辖区内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查处力度不足,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有待扩大。

3.伍桥作为持有驾驶证的驾驶人,在行驶至村庄路段这一风险较高的区域时,未能保持应有的安全警惕性,观察不周且未保持安全车速,反映出其交通安全意识存在欠缺,对复杂路段的风险预判能力和安全驾驶责任感不足,所在劳务公司对其安全教育培训不足。

4.村庄路段的交通参与者(包括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普遍存在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薄弱的问题。一方面,部分行人安全出行意识不足,存在随意横穿道路、在道路上嬉戏打闹等行为;另一方面,非机动车驾驶人(如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大多缺乏规范的安全培训,对交通规则的了解较少,驾驶行为随意性较大,且部分车辆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头盔、反光标识等),一旦发生事故,自身的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村庄路段的交通环境相对封闭,交通参与者对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和通行规律认识不足,自我防护能力较弱,进一步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六、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拟做出了如下处理建议

1.经核查,S326线玛艾镇加格村路段因交通流量剧增、车辆构成复杂,交通安全管控难度显著加大,而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未能针对该路段特殊交通状况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暴露出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预判不精准等问题,为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强化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县公安局就交通安全管控不力问题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全面剖析工作短板与不足、提出可行整改方向,同时由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对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及涉事岗位人员开展约谈问责,严肃指出其在路段监管、风险应对中的失职问题,并将问责结果与自查报告报县公安局备案;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需优化警力部署、提高日常巡逻频次与密度,确保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全覆盖,聚焦无证驾驶、无牌行驶、超速行驶、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定点检查+动态巡逻”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以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同时结合该路段实际交通流量、路况特点及事故多发点段分布,组织专业力量开展交通设施排查与优化工作,按需增设限速标志、警示标志、减速带、反光标识等交通设施,及时维修更换损坏、模糊的现有设施,科学优化路口交通组织、合理设置车道与转向引导标识,从硬件上提升路段通行秩序与安全性、降低事故发生风险。

2.经核查,玛艾镇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明显漏洞,核心问题体现在农牧村地区、偏远区域宣传覆盖不全面、形式较单一,未能充分结合基层群众特点开展针对性宣传,导致部分居民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存在潜在安全隐患,基于此,建议玛艾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明确后续改进方向以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议县安防委办对玛艾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聚焦工作短板、压实领导责任、督促其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点议事日程并统筹推进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质增效责令玛艾镇人民政府加大对农牧村及偏远区域的交通安全宣传资源投入,领导各村村委会,通过在村民活动中心、村口要道张贴警示性宣传海报,利用村级广播循环播放交通安全常识,定期组织村民参加交通安全专题讲座,向每户家庭发放通俗易懂的藏汉双语宣传手册等方式不定期开展宣传活动,确保宣传触角延伸至每一户家庭、每一位居民,实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的宣传目标,此外玛艾镇人民政府还需主动承担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的实体化运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劝导员开展日常劝导勤务,重点对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摩托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面包车超员等违法行为进行劝导纠正,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筑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3.经核查,县交通运输局在S326线玛艾镇加格村路段的规划与养护工作中,存在对该路段交通流量动态变化预判不足、影响评估不充分的问题,导致现有道路管理措施未能适配实际交通需求,为进一步压实部门责任、推动问题彻底整改,建议县交通运输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检查需重点剖析包括规划调研不深入、动态监测机制缺失、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根源,并明确后续改进方向,切实提升责任意识与履职能力;同时责令县交通运输局立即对S326线玛艾镇加格村路段开展全面专项评估,结合交通流量、路面状况、排水系统运行等实际情况优化完善道路设计方案,加密道路日常养护频次并建立养护台账,确保路面始终保持平整畅通、排水系统无堵塞无积水,全面消除通行隐患;此外要求县交通运输局在今后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前,必须主动协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开展前置性交通影响评价,充分预判项目建设对周边交通的潜在影响,在此基础上共同制定科学详尽的施工期间交通疏导方案,明确交通引导标识设置、临时通行路线规划、高峰期管控措施等内容,坚决避免因施工导致交通拥堵或引发安全事故,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与区域交通秩序稳定。

4.经核查,伍桥所属劳务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成铁路XCTJ2标段,因对其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明显不足,成为导致伍桥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风险预判能力欠缺的重要因素;建议由发改局对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成铁路XCTJ2标段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安全教育培训相关工作,同时要求企业重新制定并完善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培训频次与具体内容,同步建立培训档案以如实记录培训全过程,整改完成后需向监管部门提交专项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将对整改情况开展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依法采取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罚措施。

5.才让卓玛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法载人并上道路行驶,且在路口转弯汇入主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及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6.伍桥作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行驶至村庄路段时观察不周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驾驶时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伍桥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优化交通设施,改善道路通行环境

针对S326线玛艾镇加格村路段交通流量大、车辆构成复杂的问题,相关部门需联合开展专项交通设施优化工作。一是在该路段及周边村庄出入口增设限速标志、村庄警示标志、减速带和反光标识,提醒过往车辆提前减速,提高警惕。二是在交叉路口安装交通信号灯或简易交通指挥设施,明确车辆通行顺序,规范转弯和直行车辆的行驶行为,尤其针对电动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设置专门的通行引导标识。三是合理规划临时停车区域,避免车辆随意停放影响交通秩序,同时加强对工程车、货运车等大型车辆的通行管理,划定特定行驶时段或路线,减少与小型私家车、农用车的交通冲突。此外,定期对该路段的道路状况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坑洼地段,确保道路通行条件良好。

(二)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针对农牧村地区、偏远区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足的问题,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落实”的宣传教育体系。县政府牵头制定全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项方案,明确各乡镇、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乡镇政府联合村委会,组建专门的交通安全宣传队伍,结合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特点,采用“双语”宣传、田间地头宣讲、典型事故案例曝光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确保宣传覆盖到每一户居民。同时,利用乡村广播、微信群、宣传栏等平台,常态化推送交通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和事故警示信息,重点强调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上路、不按规定让行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提升居民的法律敬畏之心和安全防范意识。

(三)加强企业安全监管,规范驾驶人培训管理

针对伍桥所在劳务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足的问题,应急管理、交通等部门需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一是要求全县所有涉及驾驶人用工的企业重新制定完善的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培训频次、培训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技能、复杂路段风险预判、事故应急处理等),并建立详细的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与人员和考核情况,确保培训实效。二是监管部门定期对企业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记录不完整、培训效果不佳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碌曲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