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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甘应急[2023]122号)《甘南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碌曲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县发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划、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县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县地质灾害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全县各乡镇制定、修订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抢险救灾中始终将救灾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灾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救灾、暴雨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抢险救灾、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抢险救灾、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抢险救灾”,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野蛮扑救,避免造成抢险救灾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指挥、专业抢险”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抢险救灾突发地质灾害以消防队伍为主,群众义务救灾队伍、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武警部队、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事故分级标准
1.5.1Ⅰ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白龙江、洮河流域干流、支流等河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Ⅱ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G568、G213、S204碌曲段等交通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1.5.3Ⅲ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1.5.4Ⅳ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县地质灾害救灾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第一时间由碌曲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待州、省应急机构到位后指挥权移交,县级应急力量并入上级应急指挥系统统一指挥。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县地质灾害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救灾工作;当地质灾害超出县委、县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向州委、州政府申请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1.6.2响应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影响,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地质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
地质灾害发生在村民聚居地区、其他特殊地区和时间,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发展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2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为积极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高效有序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成立碌曲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工作机构。
2.1.1应急指挥机构
碌曲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县政府分管地质灾害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碌曲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统计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碌曲中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国网碌曲供电公司、中石油碌曲销售分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加入。
主要职责: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启动地质灾害县级应急响应;组织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县级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根据需要会商县人武部组成抢险救灾队伍参与应急工作;指导镇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设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应急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和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地质灾害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2.1.2应急工作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在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时指派的分管负责同志和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协调有关乡镇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汇集、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和协助镇政府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归档工作。
2.1.3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
当发生I级、II级、III、IV级地质灾害时,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场设置在县应急管理局视频会议室,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2技术支撑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筛选行业内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协调县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加大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专业人才专家队伍的管理。
主要职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隐患监测与报告
3.1.1建立健全监测体系
县政府建立健全覆盖县级各部门单位、镇政府的地质灾害监测责任制,分解地质灾害监测、信息收集上报、监测信息共享、组织会商、预警发布、应急准备、监测保障、检查督导等责任。根据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
3.1.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地质灾害巡查。
3.1.3建立隐患排查机制
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每年冻融期及汛期前,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各乡镇及防灾责任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对每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3.1.4监测方式方法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采取专群结合的具体方式监测地质灾害隐患动态。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技术支撑组对全县较重级别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专业排查和检测。县政府建立地质灾害巡查制度,各乡镇、村社组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信息员队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日常巡查。
3.1.5监测信息上报
专业监测机构定期向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报送监测信息;镇及村社地质灾害监测人员及时将观察发现的险情逐级上报村委会、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对地质灾害险情综合研判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上报州自然资源局。
3.2监测信息研判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收集整理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对全县群测群防网络和相关部门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建立全县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分析、评估,根据隐患险情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总体预警或应急响应建议。
3.3预警行动
3.3.1预警级别与标准
突发地质灾害预警(包括天气预报、监测结果研判)(以下统称地质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红色):加强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Ⅱ级(橙色):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Ⅲ级(黄色):注意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Ⅳ级(蓝色):关注级,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3.3.2接警与处警
县自然资源局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要迅速进行处置,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组织自然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进行会商研判进行分析评估,明确县级预警级别,研判结果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领导。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应立即通知县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核查险情,指导事发地镇政府开展预警行动。
当即将发生的地质灾害有可能危及水电站(水库)、堤防、桥梁、隧道、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
3.3.3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专家组会商,提出预警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与气象局在第一时间发布。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有关部门的预警信息后,随即向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印发预警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实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等信息共享。预报预警负责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同时通过传真电报、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发布,并建立预警发布工作台账。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针对性强的方式公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影响程度和应急准备要求等。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Ⅲ级(黄色)、Ⅳ级(蓝色)时,县自然资源局与县气象局要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Ⅰ级(红色)、Ⅱ级(橙色)或气象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县级联合预报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乡镇、村两级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作出调整和解除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同时通过传真电报、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3.4预警行动
1.Ⅰ级(红色)预警:
1)加强监测。专业检测机构和人员加强巡查,加大监测数据采集频次,快速研判上报隐患动态变化情况;乡镇、村社地质灾害信息员组织当地群众实施群测群防;县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工作。
2)紧急撤离。有关镇政府接到地质灾害红色预警通知后,立即向相关村社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动公安、民兵、交通运输等应急力量支援群众撤离工作。
3)应急准备。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地质灾害红色预警通知后,立即将预警信息发送至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并提出具体应急准备要求;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预警要求,紧急通知外出指战员归队,整理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并装车待命;根据灾害险情和具体位置,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队伍靠前集结。
2.Ⅱ级(橙色)预警:
1)加强监测。专业监测机构和人员加强巡查,加大监测数据采集频次,每日研判上报隐患动态变化情况;乡镇、村社地质灾害信息员分组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重大险情异常,随即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对监测信息进行研判并将研判结果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撤离准备。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接到地质灾害橙色预警通知后,组织协同有关镇政府,科学划定灾害波及区域和避险撤离群众地域范围,确定撤离路线;向拟撤离群众散发地质灾害防范宣传单,告知撤离路线、紧急预警信号;选定避险撤离安置点。
3)应急准备。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地质灾害橙色预警通知后,立即将预警信息发送至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并提出具体应急准备要求;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预警要求,检查和补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3.Ⅲ级(黄色)预警: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各成员单位加强与本系统、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掌握地质灾害险情动态,指导镇政府开展预警行动;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委派人员现场查看灾害险情;专业检测机构和乡镇、村社地质灾害信息员严格执行监测信息日报告制度。
4.Ⅳ级(蓝色)预警:
县政府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组织和群防监测人员,注意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
在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县应急指挥部应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3.5预警行动级别调整和终止
预警行动级别随实时雨情、水文、滑坡体滑动速率等地质灾害滋生条件的变化实施动态调整,逐步升(降)级别。预警期内突发地质灾害,尚未完成的预警行动任务即可转为应急响应行动任务,预警行动力量随即变为应急救援力量。根据监测结果研判,地质灾害滋生条件减少、减弱或消除,预警行动级别逐级下降,直至终止,并由原预警发布单位发布降低预警级别或终止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信息处理
4.1.1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地质灾害后,地质灾害信息员或发现灾害人员立即报告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快速上报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核实研判后,Ⅲ级以上级别地质灾害同步上报州政府和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乡镇政府上报县政府时限为接到灾情报告后30分钟,州以上各级上报时限为2小时。Ⅰ、Ⅱ级地质灾害发生后,如有特殊紧急需要,县政府在上报州政府及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同时,可同步越级上报,为尽快获得外援,争取抢险救援的宝贵时间。
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灾害情况的,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4.1.2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启动Ⅲ级以上级别应急响应后,每天续报一次。
4.1.3应急值守电话
自然资源局值班电话:0941-6621619, 0941-6621801
指挥部值班电话:0941-6621072
4.2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应对,同时报请州支援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县政府按照省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应急处置。进入Ⅰ级、Ⅱ级响应时,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积极配合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救援相关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应对,同时报请州视情况支援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县政府按照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事发地政府、事发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应急处置,并上报州政府。
4.3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事发地镇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4应急处置
4.4.1搜救人员
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区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灾区及邻近周边群众紧急撤离危险区。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调调动县级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抢险救援装备物资,赶赴灾区搜救被压埋、被困、失踪人员。
4.4.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应急救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抢救受伤群众,建立县级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供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专业力量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碌曲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对灾区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县民政局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抢险救援现场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接种与预防性服药。
4.4.3受灾群众安置
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指导受灾相关乡镇建设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根据救灾需要,向县发改局下达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县级救灾物资调拨令,支援受灾乡镇政府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地质灾害发生乡镇应急指挥部在灾民临时安置点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县消防救援队伍在受灾群众临时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严防火灾发生。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救灾物资的发放,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确保老、幼、病、残人员的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县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县教育局负责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4.4抢修基础设施
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通往受灾区公路(生命线),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抢修供电、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4.4.5现场应急监测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专业机构组织布设或恢复地质灾害现场监测网站,实时跟踪地质灾害序列活动,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对灾区及周边灾情形势进行研判,研判结果及时报送现场指挥部。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发布地质灾害灾区专题气象预报。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4.6防御次生灾害
县自然资源局加强灾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灾区周边形成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严防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县水务局组织专家对灾区周边及其河流下游水电站、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提出应急除险措施建议,必要时建议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涉险地区人员转移。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输配电线路、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4.7维护社会治安
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武警碌曲中队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抢险救援现场、灾情波动区、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4.8涉外事务管理
相关外事管理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做好相关保障。
4.5防护措施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在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同时,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即控制事态扩大。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根据救援需要,紧急调配应急资源,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请求救援;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6.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4.6信息发布
县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完善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按照国家和省、州、县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地质灾害基本情况、政府应对措施、抢险救援情况以及公众防范措施等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
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中央和省、州、县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7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报经启动应急响应指挥机构批准后,即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开放应急处置阶段划定的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遗体,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参保理赔工作。
5.2恢复重建
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州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向州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积极配合州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县政府或州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负责。
5.3总结评估
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组并会同县、乡镇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以及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州政府提交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以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碌曲中队、民兵等应急救援队伍为地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可调动的应急队伍。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日常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能力;城区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组建抢险抢修队伍;乡镇政府要建立基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指挥平台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县自然资源局不断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会商系统,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网络信息、大数据等技术,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和地质灾害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为县应急指挥部在抢险救援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保障。
6.3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财政、应急与发改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资金保障和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工作;按照本级应急局的物资调拨指令,及时调出救灾物资、装备。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特点,协调应急救援突击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配置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时,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及时组织调拨。
县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专项资金,保障灾害抢险救援和应急物资购置储备工作所需经费。
6.4灾民安置场所保障
县政府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选择安全、空旷、方便的地点,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灾民安置点,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医疗、防疫等设施设备。
6.5基础设施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县内电力供应单位做好受损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督促国网碌曲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调度系统运行维护,保障抢险救援现场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县级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相关信息。
县人武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碌曲汽车站等单位加强公路紧急运输保障的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6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县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7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要统筹公路、社会力量等共同承担运输任务,保证救援人员、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规范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局要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6.8社会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要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干扰破坏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行为,维持群众撤离和队伍转移秩序、保障安置点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6.9应急医疗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救治能力。县卫生健康局要准确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和备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编制,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职责,编制本部门单位突发地质灾害事故应急行动方案,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印发实施,报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碌曲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4预案演练
县自然资源局及有关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每三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各方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安全高效的应急演练,主要负责人应视情参加。
7.5预案评估与修订
预案实施后,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县自然资源局结合本县实际编制突发地质灾害抢险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抄送州自然资源局备案。有突发地质灾害抢险任务的乡镇、村(社区)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报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指挥机构备案。部门突发地质灾害抢险应急预案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本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本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指挥机构。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突发地质灾害抢险应急预案衔接,按照“下级预案服从上级预案,专项、部门预案服从总体预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做好预案编修工作。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及时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免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2名词术语与解释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8.3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碌曲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制定,碌曲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制定,碌曲县政府同意并发布。由碌曲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