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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信箱
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30721001
标    题 关于碌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作为,玩忽职守
写信时间 2023年07月21日
信件内容


我于2023年7月9日在甘南州12345投诉反映碌曲县鑫盛超市售卖过期食品,历史工单为DH23070962300000016,反映内容:其于7月8日19:28分在碌曲县舟高路105号“碌曲县鑫盛超市”,花费14元购买了一包鲜嗦土豆粉自热火锅,后发现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3日,有效期至2023年7月5日,称自热火锅已过期。现致电,烦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谢谢!我是于2023年7月9日提交的,并且询问12345工作人员当时投诉已将此工单派发给相关部门,根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而被举报人并没有告知我受理和不受理,很显然对本人的投诉举报事儿不顾。于2023年7月21日收到12345工作人员回访电话,告知我被举报人在现场并没有发现商家售卖过期食品。在被举报人执法过程中,并没有向举报人联系,也没有向本人收集任何证据,很显然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证据收集原则,《市场监督投诉举报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三条,明确标明了有消费者争议投诉寻求被举报人组织进行调解,被举报人并没有让本人提供消费争议的相关证据,也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组织调解,不符合《市场监督投诉举报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应法定责任,并且也没有履行《市场监督投诉举报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二十三条,没有告知本人立案和不立案,很显然,被举报人身居重要岗位,却玩忽职守,不作为,懒政惰政,涉嫌严重程序不合规,举报人觉得碌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已无存在的必要,建议拆除被举报单位,重新组织相关部门即人员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民您好:

您在县长信箱反映的碌曲县鑫盛超市售卖过期食品一事,我局已收悉。现将该投诉的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收到信访件后,碌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派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并和投诉者本人进行了电话(微信)沟通。对鑫盛超市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指出其经营过程中的不当之处,并责令鑫盛超市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加强内部管理、诚信规范经营,要求当事超市负责人在合理范围内就您的损失进行赔偿。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碌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处理对象 碌曲县领导信箱
处理时间 202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