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已完成整改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在甘肃省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范围内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
整改目标: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改变重发展、轻保护的观念。
完成情况:根据全省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州委、州政府关于转发的《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精神,2017年4月25日,县委县政府及时成立了由县委梁书记、县政府杨县长为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碌曲县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2017年5月23日,制定印发了《碌曲县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县委办发[2017]107号);2017年8月9日制定印发了《碌曲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县委办发[2017]168号);2017年8月9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发[2017]48号)。县委、县政府先后召开了16次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督察整改工作;主要领导先后作出31次批示,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环境信访举报案件办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全县大气、水污染防治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县政府领导先后18次深入现场检查调研,协调推动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出台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规范、制度方案等8份。
二、县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问题。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
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
整改目标: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升环保工作高度,将环保工作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同安排同部署。
完成情况:根据全省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州委、州政府关于转发的《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精神,2017年4月25日,县委县政府及时成立了由县委梁书记、县政府杨县长为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碌曲县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2017年5月23日,制定印发了《碌曲县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县委办发[2017]107号);2017年8月9日制定印发了《碌曲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县委办发[2017]168号);2017年8月9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发[2017]48号)。县委、县政府先后召开了16次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督察整改工作;主要领导先后作出31次批示,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环境信访举报案件办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全县大气、水污染防治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县政府领导先后18次深入现场检查调研,协调推动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出台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规范、制度方案等8份。
三、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落实不够到位。
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
整改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明确重点,狠抓落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完成情况:根据全省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州委、州政府关于转发的《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精神,2017年4月25日,县委县政府及时成立了由县委梁书记、县政府杨县长为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碌曲县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2017年5月23日,制定印发了《碌曲县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县委办发[2017]107号);2017年8月9日制定印发了《碌曲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县委办发[2017]168号);2017年8月9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发[2017]48号)。县委、县政府先后召开了16次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督察整改工作;主要领导先后作出31次批示,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环境信访举报案件办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全县大气、水污染防治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县政府领导先后18次深入现场检查调研,协调推动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出台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规范、制度方案等8份。
四、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违法建设问题长期屡禁不止,依然存在生态破坏问题。
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甘肃尕海则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国土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农牧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电局、县发改局
整改目标:全面掌握自然保护区内各类项目行政审批和建设情况,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分类分期清理退出,2017年起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杜绝违法问题的发生。
完成情况:现已查清2017年不存在自然保护区违规审批、违法建设项目。已有违法项目共计47个,其中探采矿项目26个,旅游项目14个,公路项目3个,其它项目4个,并制定完成了保护区内探采矿项目矿权退出方案15个、清退方案1个、矿权注销10个、旅游项目专项整改方案14个、公路项目植被恢复方案3个、其他项目整改方案4个,已经组织执法部门和各企业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五.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整改目标: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落实矿山地质和综合治理责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及时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建立措施得当的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帐,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完成情况:
1.甘肃省地矿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位于甘肃尕海则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探矿权共有6个。①甘肃省碌曲县青稞崖金矿普查已于2012年11月12日冻结,2014年3月1日到期;②甘肃省碌曲县辛曲金矿详查Ⅰ区已于2016年11月7日冻结,2018年2月11日到期;③.甘肃省碌曲县辛曲金矿详查Ⅱ区已于2016年11月7日冻结,2018年2月11日到期;④.甘肃省碌曲县俄日什干金矿详查已于已于2012年11月12日冻结、2014年4月10日到期;⑤.甘肃省碌曲县俄日什干南金矿详查已于已于2012年11月12日冻结,2014年4月10日到期;⑥.甘肃省碌曲县亚尔玛金矿地质普查已于2012年11月12日冻结,2012年7月28日到期;
2.甘肃省地矿局第二地质矿产勘查院位于甘肃尕海则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探矿权共有2宗。①甘肃省碌曲县拉仁关南金铅锌矿普查已于2009年12月31日冻结、2009年12月29日到期;②甘肃省碌曲县西仓西金铅锌矿普查于2015年12月30日到期;
3.甘肃鑫华矿业有限公司甘肃省碌曲县小水沟金矿详查,探矿权人是甘肃鑫华矿业有限公司,首立时间为1998年2月12日,发证机关为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有效期为2015年2月12日至2017年2月12日,探矿权证已过期未延续,探矿区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和试验区内。
4.甘肃省碌曲县纳卜加库合一带铜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人是甘肃大田矿业有限公司,首立时间为2008年2月3日,发证机关为国土资源部,有效期为2015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3日,矿区在保护区的试验区内,到期为延续。
5.甘肃省碌曲县赛因滩金矿普查探矿权人是西安百德龙科技咨询有限公司,首立时间为2001年12月29日,发证机关为国土资源厅,有效期为2013年12月29日至2015年12月28日,矿区在保护区的试验区内,到期为延续。
6.甘肃省碌曲县拉尔玛外围金矿详查,探矿权人是碌曲县拉尔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首立时间为2003年8月18日,发证机关为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有效期为2016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探矿区在保护区的试验区。
7.灵宝市轩瑞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碌曲忠曲辛曲金矿,采矿权人为灵宝市轩瑞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首立时间为1992年,发证机关为甘肃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证有效期为2014年9月28日至2023年2月28日,矿区在保护区试验区范围内,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8.碌曲县拉尔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碌曲县拉尔玛金矿,采矿权人为碌曲县拉尔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首立时间为1994年,发证机关为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有效期为2011年7月12日至2031年7月12日,矿区在保护区的试验区内,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9.甘肃腾泽矿业有限公司碌曲县尕海煤矿,采矿权人是甘肃腾泽矿业有限公司,首立时间为2008年,发证机关为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矿区在保护区试验区,尕海煤矿属于上级政策关闭范围,已于2015年12月关闭并通过了县级及州级验收。属于无主矿山。
10.碌曲县岗日尕宝石料有限公司,属于无证开采、该公司位于保护区实验区。
11.甘肃省碌曲县-1地区金矿普查、甘肃省碌曲县-2地区金矿普查、甘肃省碌曲县-3地区金矿普查、甘肃省碌曲县-4地区金矿普查、甘肃省碌曲县-5地区金矿普查、甘肃省碌曲县-6地区金矿普查、甘肃省碌曲县-7地区金矿普查、甘肃省碌曲县-8地区金矿普查、甘肃省碌曲县格尔艾果一代铁矿普查、甘肃碌曲县达且马杂一带铁矿普查没有开展开面、探槽等地质勘探工作或植被均已自然恢复。
截至目前,已完成相关10宗矿业权注销,已编制完成25宗矿业权退出方案和岗日尕宝沙厂清理退处方案,甘肃鑫华矿业有限公司甘肃省碌曲县小水沟金矿详查和碌曲县岗日尕宝石料有限公司已经完成矿区设备、厂房的拆除,人员的撤离和场地的平整工作;甘肃省地矿局第二地质矿产勘查院已向国土资源厅上报《甘肃省地矿局第二地质矿产勘查院关于甘肃省阿克塞县尔干德金矿详查等36宗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请示》(甘地二勘发【2017】80号),其中包括我县境内的甘肃省碌曲县西仓西金铅锌矿普查和甘肃省碌曲县拉仁关南金铅锌矿普查2个探矿权;甘肃省地矿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已向省地矿局上报《甘肃省地矿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关于涉及全省各类保护区探矿权清理处置的请示》(甘地三勘发【2017】188号),其中包括我县境内甘肃省地矿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所属的6个探矿权。
六.《<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县政府、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整改目标:进一步排查水源地及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建立工作台账,进行逐项销号整改。
完成情况:我县紧紧围绕保护水源地,编制了《碌曲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区划报告》,制定了《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碌曲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碌曲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完成7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了6处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对城区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有餐饮业、汽车修理厂等18家,二级保护区内餐饮业、汽车修理厂,拌合站等8家,石油加油站一座,砂石料开采加工厂3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石油加油站一座,依法下发了责令停产停业通知书,严禁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协调州公路管理局,投资139万元,设置护栏总长度7200米,其中对城区一水源地保护区安装了隔离防护围栏3000米、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安装了隔离防护围栏4200米以及道路波形防撞栏5000米,对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进行了隔离防护;积极筹备备用水源地区划选址新建工作,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水源地选址新建方案,确保满足全县人民用水需求;关闭关停了桥头中石油加油站并对贡巴中石油加油站下达了加油站选址重新通知书。
通过整改,一是全面掌握了水源地各个可能污染水体隐患点,关闭关停了涉污企业和个体经营,从源头杜绝了水体污染的发生;二是完成了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对道路穿越的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实施了保护,防止发生突发交通事故对水源水质造成污染;三是通过严格的监督管控长效机制和依法严肃查处涉水违法案件的高压态势,有效保护了水源的水质安全。
七.由于财政资金短缺,甘南州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总体偏弱,执法装备相对落后,加之环境监测、执法专业人员占比低,专业素质、硬件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环境监管执法还比较薄弱。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整改目标: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加强硬件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完成情况:为进一步强化我县环境执法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县编办针对目前环境保护工作任务量大、人员编制紧缺的现状,于2017年9月初,结合环境保护监测大队人员及编制现状,及时协调组织部门,给环境保护监测大队配备队长一名,解决了两名人员的编制,确保了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州财政局《关于转发州政府领导在<全省全域无垃圾现场推进会督办通知>上批示的通知》(州财政明电[2017] 3号)文件精神,县财政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2017年度县财政预算编制中安排资金471万元用于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大了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县人社局积极开展业务培训,联合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财政、县环保局等部门联合举办了“碌曲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和操守教育培训班”,对各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分管领导和主办干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相关整改单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各相关企业负责人共40余人进行了培训通过开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及现场执法相关程序、环境监测及环保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学习,切实解决目前我县环境监察队伍中存在的业务知识掌握不足、执法不严、文书书写不规范、工作塞责敷衍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11月7日,县财政解决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配置资金25.7万元。
八、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玛曲县、迭部县、夏河县、碌曲县尚无一例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执法案例》。
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整改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升案件查处率。
完成情况:2017年6月8日,我县环保局对卓碌公路碌曲段第三、四标段项目部,涉嫌违反未采取有效防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现场调查取证,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各处罚27122元,共计54244元。2017年8月4日,对碌曲县亚干唐砂石料厂未批先建、擅自开工建设案件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并处罚,罚款31759元,首次突破了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查封扣押、执法案件数为零的现状。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行政能力得到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九.全省仍有404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未进行提标改造,普遍存在装备水平低,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等问题。
责任单位:县政府、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整改目标:对辖区内所有燃煤锅炉进行排查整治,尽快实施县供暖公司脱硫改造项目。
完成情况:为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县住建局成立环境保护整改领导小组,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主要问题进行细化,并确定了整改措施。根据《碌曲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联合环保、安检质检等部门对全县燃煤锅炉进行详细排查摸底,对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有关部门,要求供暖公司供暖前(10月初)按照脱硫改造实施方案完成燃煤锅炉的提升改造。同时,县住建局积极申报城区集中供热提升改造工程,项目落地后进一步对县供暖公司进行节能、环保方面的提升改造。落实燃煤锅炉改造治理重点任务清单,省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科元热力公司燃煤锅炉提标改造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认真细致开展燃煤锅炉排查工作,共排查出2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3台,目前正在进行脱硫改造;排查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30台,共计33台,其中整改2台,查封26台,5台正在整改当中。
十、全州商品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经信局)、县工商质监局
整改目标:全面查处无照经营煤炭行为,严控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完成情况:为进一步加大我县商品煤炭市场散煤质量管控工作力度,根据甘肃省工信委、甘肃省环保厅、甘肃省质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甘工信[2016]8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碌曲县商品煤市场煤质管控工作方案》(碌发改[2017]93号),出动执法人员120人次,巡查累计65次,排查出全县共有煤炭经营户7户,手续齐,并对碌曲县永顺煤场、碌曲县巢新煤场的原煤进行抽查2批次。建成了才让扎西煤炭配送销售中心,为防止劣质煤进入我县市场,在城乡结合部设立了煤炭检查点。
十一.全州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七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率、处理率低。
责任单位:县政府、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整改目标:2017年新增污水管网1.2公里,到2020年污水管网覆盖率达到85%。
完成情况:针对城区在线进口污水收集率不足问题,县住建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县污水管网敷设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于污水未接入污水管网,雨污混流等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掌控,对碌曲县城区现有污水管网进行梳理,彻底改造污水未接入污水管网,雨污混流等问题。目前碌曲县勒尔多西路道路及排水工程已开工建设。碌曲县西仓路建设项目、碌曲县城区巷道改造提升工程也已开工建设。结合碌曲县2015-2017年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住建局将对城区尚未敷设污水管网的区域敷设污水管网,2017年敷设污水管网2000米,进一步提升了污水管网的覆盖及污水的有效收集,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
十二.全州目前还有3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未建成隔离防护设施;有4个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道路穿越问题,其中1个位于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境隐患较大。目前全省共有5个县未建成备用水源。
责任单位:县政府、县水电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住建局
整改目标:完成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任务,防止发生突发交通事故污染水源水质,完成城区备用水源建设工作。
完成情况:(一)由环保部门实施隔离防护3060米,对城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了隔离防护,在水源地新建警示宣传牌、界桩界标、污染源清理整治等水源地保护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了饮用水源地防护工作;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拆除关闭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者或其他可能污染饮水水体活动,拆除或关闭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经排查共有24家餐饮店、修理厂、洗车行建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
截至目前共关闭5家,其余的正在整改当中,要求各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由交通部门在G213线至碌曲县城连接公路栽设A级波形梁防护栏610米,花格新村桥面纵坡进行调整,桥头搭板两侧设置跌水井,并将纵向排水进行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制作宣传警示牌1个,防止发生突发交通事故污染水源水质;G213线赛碌公路花格桥(K42+900)两侧和G213线平面交叉处波形护栏变更批复于2017年8月25日由省公路局批复,目前材料、机械已进场,于近期栽设;协调州公路管理局完成道路穿越二级水源地增加防撞波形护栏工作,在G213线K339+000至K341+200处建设增加防撞波形护栏累计4.4公里。、
十三.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收到群众关于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举报有5余起。
责任单位:县政府、各乡镇、县国土局、县水电局、县环保局
整改目标: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巩固整治工作成果,坚决杜绝非法采石,规范合法企业开采行为,使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的局面得到遏制,做到开发与保护并重,促进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完成情况:由县水电水务局组织力量加大力度深入白龙江流域、洮河流域对城乡河道违法采砂、违法侵占河道、施工项目弃渣清理及河道生态环境保持等工作进行了综合执法整治活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私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取缔,对在河道旁的四座草原旱地采砂厂发现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越界开采等违规行为下发了整改责令书,及时监督砂厂限期整改落实,对道路交通施工项目企业违规向河道内倾倒建筑石料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的违规行为及时督促企业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河道管理条例规范施工建设,项目完工后恢复河道原貌。目前我县河道流域管理范围内无河道采砂厂。同时,我县河道采砂规划于2017年8月31日由县政府进行了批复,在今后,将严格审批开采程序,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科学设置,依法批准,合法开发。
十四.2013年以来,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M10浓度不将反升。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国土局、县水电局、县环保局
整改目标:2017年完成州上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完成情况:根据省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我县及时召开了全县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对全县环境保护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扎实安排部署,由政府牵头,环保、住建、交通,发改等部门密切配合,扎实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并联合各相关部门出动环境执法人员42人次,对辖区内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煤炭交易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县公安局联合住建、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深入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居民小区多次宣传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在县城各小区和街道宣传栏张贴了《禁止限制燃放烟花宝珠的通告》,发放了宣传资料和倡议书,禁限烟花爆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进一步改善了大气环境;县环保局联合安监、住建、食药监局对县城内的餐饮油烟污染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执法人员当场向餐饮业主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法》,并要求业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油烟污染措施,对不符合要求、排烟较大的设施当场责令拆除。其次还对全县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工程垃圾生活垃圾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环评”中所提出的各项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施工,进一步净化了工地环境,减少了污染。空气自动监测站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目前有效数据正在上传中。
十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推进落实不够,一直未与各市州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部门也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州2014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于当年9月才由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各市州,导致全省大气治理工作整体较为被动。
责任单位: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
整改目标:按照州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各项任务。
完成情况:根据省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碌曲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碌曲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了全县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对全县环境及大气污染防护工作进行了扎实安排部署,县人民政府与乡镇、部门和企业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级级有责任、层层抓落实的长效机制,并将大气防染防治纳入年底考核评定指标;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大气防染防治法》和全面落实“大气十条”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控排放、控扬尘、控煤质、控车辆、严管理”的重点管控任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县政府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工作“一岗双责”制,县人大、县政协将环境保护列入询问、调研、视察的重点内容,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作为约束性指标,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完成省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科元热力公司燃煤锅炉提标改造项目并投入运行,查出2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3台进行脱硫改造,查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30台,共计33台,其中整改2台,查封26台,5台正在整改;加强各部门执法队伍对道路扬尘、废弃排放、煤质检测、车辆管控等污染防治管控;明确了乡镇、部门和企业关于对大气防染防治主体职责,加强了对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排放管控,增强了民众和企业对大气防染防治意识,防止了有害气体、粉尘、劣质煤对空气质量的破坏。
十六. 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103号),但《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于当年11月才印发各地、各部门,才与各市州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责任单位: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
整改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升案件查处率。
完成情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省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103号)及州政办发〔2016〕20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有效保持我县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成立碌曲县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碌曲县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以碌政办法〔2016〕18号下发各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
十七.质监、工商等部门在新增燃煤锅炉注册和煤质管控等方面工作不够严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但甘肃省2014年以来仍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912台。
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
整改目标:完成2014年以来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从严审批新注册燃煤锅炉
完成情况:县工商质监局强化组织领导,为煤炭经营监管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8月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把煤炭经营监管作为全局工作重点来抓。建立和完善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有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炭经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各项工作落实,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齐心协力共同抓的领导机制。广泛宣传发动,努力营造煤炭经营监管和储煤场整治良好舆论氛围。开展了全县储煤场综合整治活动,以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宣传煤炭经营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共悬挂横幅1条,发放宣传单200余份,为环境保护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大执法力度,为切实摸清全县煤场基本情况和底数,抽调专人对全县范围内的散煤场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经摸底全县有煤炭经营户6户,手续齐全。自6月15日至7月25日对辖区内的商品煤(车用汽柴油)进行监督抽查,此次抽查共抽取2批次原煤,碌曲县永顺煤场,报告编号:hc/mzfk-2017-234 ad(灰分)%10.00 vdaf(挥发分)%16.5 St,d(全硫)%0.22碌曲县巢新煤场报告编号:hc/mzfk-2017-233 d(灰分)%3.81 vdaf(挥发分)%27.45 St,d(全硫)%0.15,抽查2批次汽柴油:碌曲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报告编号:No:hy2017yp3142规格型号92号车用汽油合格编号:No:hy2017yp3143规格型号0号车用柴油合格。根据州县党委、政府以及州各相关部门的要求,为进一步配合发改、经信、环保、住建、乡镇等部门做好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清理工作,经摸底排查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畴的需要淘汰的10蒸吨以下的锅炉4台,登记注册时间分别为2004年注册2台和2010年注册2台。于2017年9月7日发通知告知各乡镇、锅炉使用单位不再受理安装告知、监督检验、注册登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通知。2017年9月11日通知忠曲金矿、甘南州科元热力有限公司办理注销10蒸吨以下锅炉相关手续。工商质监局于2017年9月19日在甘南日报社对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畴的:忠曲金矿、甘南州科元热力有限公司所使用的4台10蒸吨以下不符合环保规定,在淘汰清理范畴的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进行了注销公告,禁止投入使用。2017年9月25日(碌工质发[2017]156号)上报县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锅炉去“功能化”,防止锅炉转移到农村或偏远地区继续使用。对经营地址在保护区及水源保护地,涉及环保问题的相关企业、农专进行电话通知,上门等方式,督促尽快对经营地址进行变更。对24户涉及在水源地经营的个体户,经过两所工作人员的努力,其中两户已进行地址变更,其余22户(工商行政许可齐全),因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不能直接进行工商营业执照收回,待搬入新的经营场所后,工商质监局将及时变更经营地址发放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所以对经营地址变更工作仍在努力当中。为净化煤炭市场,加强对煤炭市场的管理,自2017年9月起,停办对涉及煤炭相关业务的办理。
十八.中央环保督察转办25个信访投诉举报案件中无法立即解决的6件信访投诉举报案件后期整改。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整改目标:确保中央环保督察转办的25件信访投诉
完成情况:2016年12月7日我县收到甘南州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转发<关于群众信访投诉问题交办的通知>的通知》(州协调联络组发〔2016〕7号)文件,信访投诉问题交办受理编号142 “来信:甘南州、碌曲县两级环保部门滥用职权,在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已经办理环评的情况下,随意撤销环评,以液化气站未批先建和建设选址不合适为由处以罚款,并要求液化气站搬迁。”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督办现场部署会议,按照《碌曲县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立即开展投诉问题办理工作,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为尽快将便民液化气站余留的房屋及设备拆迁,委托甘肃格致房地产评估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484074元。经过多次协商2017年5月9日,便民液化气站法人席永军在协议书上签字,同意买断性评估,并于5月12日对该协议进行了公正后,县人民政府将买断费用1484074元支付给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法人席永军。
十九.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风险专项排查工作的后续整治及落实。
责任单位:县政府、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发改局(经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国土局、县水电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
整改目标:在全县范围内各风险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项目开展专项督查,并将自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确保真正做到新建项目“零风险”,已建项目“全防控”的目标要求。
完成情况:根据《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州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通知》(甘南办发电〔2017〕201号)、《甘南州州级环境保护督察方案》、《甘南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甘南州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方案和整改清单》的要求,在严格按照前期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白日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对全县范围内重点违建项目开展后续专项督查工作,按照严格管控、严肃查处、严厉问责的要求,制定了整改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整治范围、整治方式、整治内容、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对全县保护区内所有在建、已建和待建项目进行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重点清查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部门环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是否通过环保竣工验收;项目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的名称、规模、人数、以及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距离、卫生防护距离、方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环境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落实环境风险防控制度、设施等;防治核心区、缓冲区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和人为环境破坏,确保做到新建项目“零风险”,已建项目“全防控”的目标要求。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碌曲县(环保局)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年11月9日至2017年11年14日,共五天。
受理部门:中共碌曲县委、碌曲县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 0941-6621174 0941-6621007
联系地址:碌曲县委统办楼碌曲县政府行政中心、
碌曲县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