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本级具体职责 权限 |
对应职责权限 |
监督方式 |
备注 |
1 |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 |
县教科局 |
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等是否规范,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从业人员卫生是否达标。 |
县级权限: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指导全县中小学生健康体检与预防监测工作。 |
1.事前责任:宣传卫生及健康教育的政策法规,组织学校和相关部门进行学习。 |
县教科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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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对应职责权限 |
监督方式 |
备注 |
2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
县教科局 |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安全防范措施和组织应急演练等情况。 |
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学校进行安全生产考核,督促指导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
1.事前责任:宣传学生安全教育政策法规,组织学校和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
县教科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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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对应职责权限 |
监督方式 |
备注 |
3 |
学校校车安全工作的监管 |
1.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三十四条 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联合检查,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 |
县教科局 |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安全防范措施和组织应急演练等情况。 |
协同公安、交通、安监等职能部门对违规违法校车进行督查整治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督查。 |
1.事前责任: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法规,组织学校和校车提供者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签订安全责任书。 |
县教科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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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对应职责权限 |
监督方式 |
备注 |
4 |
教育收费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各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对不按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
县教科局 |
1.是否擅自扩大收费项目;2.是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3.是否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
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全教育收费管理工作。 |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
县教科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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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对应职责权限 |
监督部门和方式 |
备注 |
5 |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县教科局 |
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使用管理情况。 |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教育投入政策;监督、检查教育投入政策和财政拨款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全县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
县教科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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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对应职责权限 |
监督部门和方式 |
备注 |
6 |
校(园)长任期目标执行情况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县教科局 |
办学(园)条件、办学(园)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
县级权限:制定对直属学校教师、校长的考核方案,并予以实施。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有关程序实施检查。 |
县教科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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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对应职责权限 |
监督部门和方式 |
备注 |
7 |
对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
县教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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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权限: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学前教育方面的政策方针,指导全县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县级学前教育政策文件。 |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
县教科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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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对应职责权限 |
监督部门和方式 |
备注 |
8 |
特殊教育学校的检查、监督 |
1.《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
县教科局 |
县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
县级权限: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特殊教育发展方面的政策精神,指导基础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政策文件,大力发展特殊教育工作。 |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
县教科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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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对应职责权限 |
监督方式 |
备注 |
9 |
中小学电化教育、仪器配备和教育信息化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 |
县教科局 |
普通中小学实验室的建、配、管、用、研、培等情况. |
指导及管理本县中小学电化教育、仪器配备和教育信息化工作。 |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
县教科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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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对应职责权限 |
监督方式 |
备注 |
10 |
市级教育督导、评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
县教科局(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
1.领导职责; |
检查并考核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情况,指导、协助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情况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督导、检查、评估。 |
县教科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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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对应职责权限 |
监督方式 |
备注 |
11 |
对民办学校办学活动的督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县教科局 |
依法办学、机构管理、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 |
县级权限:对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督导、年度检查; |
1.指导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民办学校、幼儿园实施检查和督导。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
县教科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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