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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碌曲县教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11-24 16:36:42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本级具体职责 权限

对应职责权限

监督方式

备注

1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县教科

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等是否规范,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从业人员卫生是否达标。

级权限: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全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指导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与预防监测工作。
级权限:具体组织和实施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开展本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与预防监测工作。

1.事前责任:宣传卫生及健康教育的政策法规,组织学校和相关部门进行学习。
2.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定期根据全教育系统提供的数据对域内卫生及健康教育情况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教科局办公室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对应职责权限

监督方式

备注

2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4)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

县教科局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安全防范措施和组织应急演练等情况。

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学校进行安全生产考核,督促指导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1.事前责任:宣传学生安全教育政策法规,组织学校和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2.检查责任:定期根据全教育系统提供的数据对域内安全教育和管理进行检查。

县教科局办公室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对应职责权限

监督方式

备注

3

学校校车安全工作的监管

1.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甘肃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第三十四条 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联合检查,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在接到举报后10日内依法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工作,督促学校做好校车安全源头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对学校的安全教育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台账。
  第三十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并通报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县教科局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安全防范措施和组织应急演练等情况。

协同公安、交通、安监等职能部门对违规违法校车进行督查整治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督查。

1.事前责任: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法规,组织学校和校车提供者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签订安全责任书。
2.检查责任:定期根据工作计划及全校车监控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对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县教科局办公室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对应职责权限

监督方式

备注

4

教育收费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第二条 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中小学全面实行“一费制”。
3.《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第八条 各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对不按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县教科局

1.是否擅自扩大收费项目;2.是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3.是否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全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全教育收费管理工作。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2.事后监督责任:对于重大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事后向上一级机关备案,以接受上一级机关的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教科局办公室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对应职责权限

监督部门和方式

备注

5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第六条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县教科局

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使用管理情况。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教育投入政策;监督、检查教育投入政策和财政拨款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全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2.事后监督责任:对于重大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事后向上一级机关备案,以接受上一级机关的监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教科局办公室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对应职责权限

监督部门和方式

备注

6

校(园)长任期目标执行情况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校长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的通知(2015年10月10日,教师〔2015〕2号)。
3.《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县教科局

办学(园)条件、办学(园)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级权限:制定对直属学校教师、校长的考核方案,并予以实施。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有关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对综合评价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教科局办公室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对应职责权限

监督部门和方式

备注

7

对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县教科局


1.软硬件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定;
2.幼儿园活动是否符合要求;
3.其它。

级权限: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学前教育方面的政策方针,指导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研究制订级学前教育政策文件。
级权限:负责本区学前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区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落实上级有关政策。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2.事后监督责任:对于重大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事后向上一级机关备案,以接受上一级机关的监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教科局办公室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对应职责权限

监督部门和方式

备注

8

特殊教育学校的检查、监督

1.《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第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2.《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中共甘肃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分工方案〉的通知》
3.《关于加快残疾事业发展的决定》。
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
5.《甘肃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

县教科局

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级权限: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特殊教育发展方面的政策精神,指导基础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政策文件,大力发展特殊教育工作。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2.事后监督责任:对于重大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事后向上一级机关备案,以接受上一级机关的监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教科局办公室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对应职责权限

监督方式

备注

9

中小学电化教育、仪器配备和教育信息化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和教学规范;做好督导实验教学和考核、评估实验室使用效益等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3.《关于在中小学实施“校校通”工程的通知》。
4.《甘肃省小学教育装备标准(试行)》、甘肃省初级中学教育装备标准(试行)、《甘肃省义务教育九年制学校教育装备标准》)。
5.《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十九章。
6.《甘肃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标准》。

县教科局

普通中小学实验室的建、配、管、用、研、培等情况.

指导及管理本中小学电化教育、仪器配备和教育信息化工作。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2.事后监督责任:对于重大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事后向上一级机关备案,以接受上一级机关的监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教科局办公室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对应职责权限

监督方式

备注

10

市级教育督导、评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624号)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12〕9号)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确定的标准和周期,制订实施计划和工作规范,对所属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

县教科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1.领导职责;
2.经费投入与管理;
3.办学条件;
4.教师队伍建设;
5.教育管理;
6.教育事业发展指标。

检查并考核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情况,指导、协助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情况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督导、检查、评估。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2.事后监督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教科局办公室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对应职责权限

监督方式

备注

11

对民办学校办学活动的督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县教科

依法办学、机构管理、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

级权限:对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督导、年度检查;
级权限:对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进行督导、年度检查,并对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初审。

1.指导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民办学校、幼儿园实施检查和督导。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2.事后监督责任:对于重大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事后向上一级机关备案,以接受上一级机关的监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教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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