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碌曲县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2022-11-23  碌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



碌政办发〔2022〕99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碌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甘南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意见的实施意见》、州委州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的具体措施》和《碌曲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碌曲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牧业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推进碌曲县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创新创造水平,构建新时代营商环境提供政策支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拉动作用,现将《碌曲县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碌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碌曲县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县战略实施,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甘南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意见的实施意见》、州委州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的具体措施》、《碌曲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碌曲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牧业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在碌曲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所持有或牵头申报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注册、授权和认证的,可申请知识产权奖励或补助。

第三条 奖补内容及标准。

(一)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年费补助,保证专利持续有效(年费由我局协助缴纳一次性10年年费)。

(二)鼓励企业通过转让引进县外发明专利用于生产经营,每转让引进一件县外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0.5万元补助。

(三)对新获准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奖励:

(一)失效的专利、商标权;

(二)已获得州级及以上财政支持的专利、商标;

(三)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权;

(四)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非本县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奖励的情形。

第五条 同一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发明专利在同一年度内纳入本办法奖励补助范围的两个以上奖项,不予重复奖励补助,按最高标准奖励补助;同一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发明专利,在不同年份获得相同奖励补助,不再进行二次奖励补助。

第六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发明专利奖励补助,实行自愿申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审查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奖励补助的主体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碌曲县知识产权奖励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扫描复印件;自然人申请的需提交身份证明扫描复印件和在本地区居住或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发明专利奖励补助,提交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扫描复印件;

(四)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奖励补助,提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扫描复印件;

(五)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补助,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文件以及牵头申报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证明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所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扫描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和商标注册人、发明专利权完全一致):

第八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发明专利奖励补助申请材料的收集。

第九条 县市场监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

(一)对申请材料齐备、手续完善的予以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手续不完善的申请材料提出补正意见。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补正材料齐备、手续完善的,予以受理;

(三)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以受理。

第十条 组织实质性核审。县市场监管局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对当年受理的材料组织人员进行核审,核审通过后,对具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发明专利奖励补助资格的申请人实施奖励和补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县市场监管局在根据县财政部门下达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发明专利培育等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内解决。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发明专利奖励或补助核审,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发明专利奖励补助申请人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取消其奖励或补助资格,收回奖励补助资金。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发明专利奖励补助核审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核审,依法保守申报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对在核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二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碌曲县地理标志品牌奖励补助申请审批表

申报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

或住址


申报人

 

□ 企业   □ 自然人   □ 法人    □ 其他组织

联系人

姓名


职务


联系

电话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奖励补助申请人填写

商标名称


核准商品


注册日期


商标类型

□ 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

注册号


商标/服务类别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补助申请人填写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公告号或证书编号


产品


国内发明专利奖励补助申请人填写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授权

公告日


账户信息

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申报人

申报表所填内容准确无误,所提交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盖章)

   

审批单位意




(盖章)

   



  

相关链接:
《碌曲县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