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城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良好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将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城区通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通告》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与指挥。
二、勒尔多路(玛艾小学门口至步行街路口)为交通安全严管街。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严禁道路北侧沿街停放车辆,严禁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依法从严管理,对严管街发生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三、自2015年10月1日起,从早上8时至晚上20时,严禁大型客货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驶入县城严管街,一律从北滨河路绕行。处在严管街路段单位的上述车辆和运送建筑材料的各类机动车需要通行时,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保持环境卫生。严禁赶骑牲畜进入城区道路。
五、严禁机动车进入城区使用高音喇叭、气喇叭;严禁用喇叭唤人。警务车辆必须严格遵守《警车管理规定》,严禁在非警务活动时,使用警灯、警报器,强超抢会。
六、出租汽车必须在规定的临时停车站点停车载客、卸客,严禁长时间停放车辆。出租车载客或卸客必须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紧靠道路右边停车载客或卸客,并实行乘客在右侧门上下的制度。
七、机动车在城区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严禁在道路上会车驻停或占用车道同向并行。
八、凡在城区道路上举行各种集会和宣传游行活动,主办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批准后,根据道路状况,指定举行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并派交通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的顺利进行。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道路通行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作业,并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规划标准修复道路。需延长施工期限的,应当重新申请。
十、城区及城区周边居民饲养的家畜、家禽,必须圈养,不得进入城区道路。
十一、违反本通告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告由碌曲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告自二O一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碌曲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6日